2004年12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诚信政府与新官旧账
陈有西

  1999年,某地对一些企业的土地使用,按当时政策经过审批,陆续减免了土地转让费数千万元。当时企业有报告,政府一把手和相关政府官员有批复,并于2001年陆续发给了土地证。
    3年过去了。今年,这个政府主要官员出事被捕。该地政府发出了一个文件,称对所有减免问题进行了复查,认定这些企业的减免款应当追缴。企业不交,政府就到法院起诉,要求法院判决企业向政府付款。官告民的官司就这样打起来了。
 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案件,民事和行政案件混合,从法理上说,牵涉到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,牵涉到反腐败和土地市场整治,更牵涉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野。不学法律的一般老百姓还很难一时弄明白。
  说政府没有道理吗?他是有自己的道理的。腐败官员的错误,应当纠正;土地市场整治,是国家的要求;有错必纠,是党的一贯政策。因此,政府发文对原决定不收的钱,又要收回,这是正确的,这是政策治国论者常用的手法。
  但这个做法,在法治政府的框架内,则是非常清楚的违法行为。违法何在?简单地点几个问题。
  一是违背了行政信赖原则。政府是必须说话算数的,因为数千万元相对于一级政府的威信而言,是微不足道的。政府要治理国家,要服众,必须有威信。威信的基础,是言而有信。所以,《行政许可法》立法中确立了“行政信赖原则”,政府行为一旦作出,不得再自行进行不利于相对人的变更。
  二是官员的行为,是职务行为。不因为他出事而否定他在位时的所有行政行为的效力。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,政府一把手的批示有权代表政府。土地证都发给人家了,这就是对外生效的行政行为。
  三是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,不是双方行为。政府的减免,政府如果有错,错在政府。只要没有查出企业用行贿、欺诈等手段获得减免批复,企业是没有错的,没有义务因为官员犯罪而多交政府已经答应不要交的钱。百姓不用为政府的错误承担后果责任。减免,是一种授权性许可行为,许可其不用交钱。对这样的许可,百姓无需问减得对不对,只要同意接受就行。
  四是民事权利是基于双方平等关系建立的,不能基于一方的强制行为建立。如果是强制建立的行政征收,政府可以自己去执行,而无需到法院打官司。而且,民事权利是两年时效,都过了3年了,单方发个文件就恢复债权,是违反民法的,是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。
  我们现在说要提高执政能力,要依法治国、依法行政,但一碰到实际问题,我们有些同志往往就不知所以了。新官要理旧账,这是因为官员是可以换的,而政府是延续存在的。政府不能因为官员换了对外的生效行为也跟着换。打造诚信政府,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,也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需要。正如加拿大行政法院的一位法官说的,如果政府可以不讲诚信和法律,如何让百姓来相信政府?